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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7条 抗诉的提起

时间:2023-03-24 11:10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  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的提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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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RSQA(_`NR)H7QB<8_@G$YWQY*b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抗诉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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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胡燕来--天胡网()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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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性错误,即对案件进行实体评判时发生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罪刑不相适应的。

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U%X%0HKIS[!(S\T^V\BA[TP!3<!V953(P$<`5<0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LJ#bQU,+GaYc(Wb+AOZ61执行而判处;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天胡网

3.对人民检察]A%P8&>+S,2\'7L99T[$HALU:\Y-F,[8BSF+9+GQ"#c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回E6+6AJMU'0.:=E;]UFV`9`Z=SNWc2H^a1G4PV)2L5-J)TIcG-a<5/6=Z避规定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ML%<7&HAC7O8$aS5R];X(2ND=:Y1SS<U&F!Y*T(*]^BO\!G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5.具备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决的;

6.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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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6+HO]@$O2$>(Y\0%.R8RLG6C_E'**)M0W]$VLZE2a3*!DcK-0W"=B5RF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三、不宜抗诉的情形

(一)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1.判决或裁定采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WOL_VKHP9_W5WR*O9@(KAV==,cB者证据之间存有矛盾,但是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也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不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的;

2.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者翻供后,有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起诉书、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H)BS5L"7TZ"3EaUaN\].*D_FB<&F\I6!_65Q&a3O/OL64E'K[$4_'`L:]分歧较大的;

3.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重新起诉,不能提出抗诉;

4.刑事判决改变起诉定性,导#(E'8Y)V+Y,IBQaI.@`*W@)6JN2]Fc=6>[=9X(N#^0G',>W6Y".\^UV致量刑差异较大,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改变定性错误的;

5.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因有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

(二)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4$YH,(7Y"7`5^'N4(-6-<RI4<E0F.JW-^U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1.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

2.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当的;

3.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

B._6P<Y"4cAUdDY7$Q(ZX!T+ZLGU!<8<9.Y1#*89c0ZaK,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

5.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人民法院适当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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