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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城购物怎么成了倒卖文物犯罪?

时间:2021-07-16 16:43

  2016年3月17日,备受关注的首例古玩城购买古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吴炜鹏律师等四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为三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该案起源于去年6月,当时宁夏的三位收藏爱好者在甘肃西峰市圣鼎国际古玩城等地购买了一些古玩后驾车前往延安 ,途中过高速路收费站接受例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几件古玩误以为是文物。 此后三人以涉嫌倒卖文物罪为由被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作为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国内首例收藏家倒卖文物案,这起案件在全国八千万收藏家群体中引起广泛关注,一些当地收藏家、被告人家属与公安干警在旁听席上共同见证了本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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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古玩城购物引发倒卖文物刑事案件 copyright dedecms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称,2015年6月13日,为了牟利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冯某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从宁夏出发,分别沿路在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等地的古玩城及古玩城外的地摊上低价收购文物,李某某购买的玉璜1件、石印善本书2套、铜押印2枚、魏某某收购的铜押印2枚、冯某某收购的玉饰1块,经延安市文物研究所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三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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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不认罪,四名辩护律师一致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围绕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三名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从下午两点半一直持续到晚上九点。期间,辩护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公诉人的逻辑、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目前我国收藏界的实际情况、三名被告人行为的本质等角度,对公诉人的观点一一进行了驳斥,指出三名被告人购买古玩属于合法、正当的收藏行为,不构成犯罪。庭审现场高潮迭起,在公诉人、合议庭成员、旁听的收藏家、被告人家属与公安干警中引起很大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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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无罪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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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指出,首先本案中延安市文物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延安市文物司法鉴定结论书》无效,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延安市文物研究所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具体进行鉴定的三人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同时该研究所也不是国家文物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指定的有权对案涉文物鉴定出具报告的13家机构之一,该研究所并没有资质在本案中进行文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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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三名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牟利的故意。公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三名被告人有想要将收购的物品出卖的故意。三名被告人作为收藏爱好者、宁夏收藏协会会员,只是出于爱好各自购买了几件心仪的古玩,并没有任何寻找买家、发送图片、商谈价格、包装等为出售做准备的行为。同时,李某某在此前的询问与讯问笔录中始终坚持称购买4件物品是为了自己收藏,魏某某、冯某某在各自的第一次笔录中也均称是为了自己收藏,后来因为侦查人员的威逼利诱才作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述。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明确表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藏,不是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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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三名被告人购买的物品并不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公民可以收藏通过多种方式取得的文物,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依法转让、流通。只有《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几类文物才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来源不符合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本案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三名被告人购买的物品属于禁止买卖的文物中的任何一类。事实上,这些物品既不是盗墓或者走私所得,也不是馆藏文物,而是在政府许可开办的古玩城、古玩店购买的,而且司法机关并没有就卖方将几件物品出售给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应推定这些物品系卖方合法所有并依法转让给三名被告人,无论其是否属于文物,都不会构成“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倒卖犯罪的对象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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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庭审中值得格外引起重视的几个细节 本文来自织梦

  1. 当地司法机关对民间收藏家采取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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